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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应当注意安全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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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午睡时,不满6岁的儿童刘某从幼儿寝室的高低床上铺到地板上。经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刘某右锁骨骨折及头部受伤,并出现阵发性失明、失听、抽搐,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刘某的家长因与幼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将幼儿告上法庭,要求幼儿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该安全中,因双方在责任的分担及赔偿数额方面各持己见,主持调解未成。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刘某是在入园期间从幼儿的高低床的铺摔下致伤。刘某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所致,被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幼儿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1500余元,医药费26000余元,门诊治疗费2000余元,营养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余元。

  说法

  该案件反映了当前幼儿管理工作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幼儿寝室高低床的使用及安全管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存在又与一些幼儿一味扩大招生规模以及班额超标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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