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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权益曾不断受损 如何提高实习质量

2010-03-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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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当大家都在讨论该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我们将目光对准——职场实习生。“实习生受工伤,单位置之不理”、“实习生成为免费顶岗者”……当这些字眼不断冲击我们的视野时,关于实习生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大家的重视。实习生的权益到底该由谁来保障?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实习生的权益会得到一定的保障。
  
  现象:实习生权益曾不断受损
  
  镜头一:碰到工伤无奈何
  
  两年前,在湖北上学的大四学生小武在证券公司实习期间,在拜见客户的路途中被摩托车撞到,造成胳膊轻微骨折。最糟糕的是,肇事司机逃之夭夭,实习单位只是象征性地打电话问候了一下。小武原想公司能给报一部分医药费,可单位以“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
  
  记者点评:一直以来,“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只是学习关系”这句话成为实习单位推辞各种责任的借口,很多实习生因此遭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所幸,今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终于使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
  
  镜头二:没人指导混时间
  
  阿美是大三学生,这学期经亲戚介绍来到一家企业实习,部门领导给阿美安排的指导老师好像有些冷淡和保守,基本不让阿美干“正经”事,全是一些跑腿的事,一天下来,阿美昏昏沉沉却感觉没学到任何东西,很是沮丧。
  
  记者点评:通过法规让小美干“正经”事是不现实的;其实,很多打杂的事也很重要,这是学习的起点,阿美应主动在打杂过程中进行学习;如果的确学不到东西,可以主动寻找新的实习单位。
  
  镜头三:免费劳力大家使
  
  从去年元旦开始,陈俊经熟人介绍在一家传媒公司实习,部门里的员工却过度“热情”,有时陈俊正在做指导老师分配给他的工作,别的同事就会顺便给他一些看似很简单的活,可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令他郁闷的是,当初实习时没有签任何协议,整个实习也没有一分钱的报酬,当他不停地被使唤时,他觉得自己真是一个免费的劳力。
  
  记者点评:被实习老师或者其他员工指挥做各种事,在时间和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接受,因为多做事才起到实习的作用。但实习生的劳动也应该得到尊重,因此,通过立法形式让实习单位不再免费使用实习生的确有必要。
  
  解惑:实习权益提高实习质量
  
  -指导律师:
  
  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何浩太律师
  
  问:实习生在实习单位是否接受《劳动法》的保护?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具有实质劳动关系,则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另外,实践中如何界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是个难题,而法律也很难再详细规定,因此,不再过分区别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对实习生的权益作特殊规定很有必要。
  
  问:有学生觉得跟企业讲权益就会失去实习机会,怎样权衡彼此关系呢?
  
  答:首先,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实习生的权益,企业就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中提到的基本权益,学生也就不必担心和企业提条件的事;其次,实习生自己也应树立权利意识,对于那些不遵守条例的企业,实习生也不必留恋,有一定权益的实习,才是高质量的实习。最后,还应加大宣传和舆论,使社会形成尊重每个人的劳动的意识。
  
  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正式颁布执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实习单位不愿意执行,实习生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但有时候执行也有难度,要克服只有做到:一.每个实习生和实习生家长、实习生所在学校应树立权利意识;二.社会形成法治意识,这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大家共同坚持。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链接:《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重点条例摘录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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