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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幼儿园工作规程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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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适龄儿童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    第五条 幼儿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儿童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儿童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儿童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儿童、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儿童入园和编 第八条 幼儿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儿童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儿童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规模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儿童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每班儿童人数酌减。    幼儿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必须切实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应制订合理的儿童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四条 幼儿应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儿童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儿童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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