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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园内伤害:教具铁钉生锈伤人,老师隐瞒违反规程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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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儿童园中班的小朋友进行分区活动,科学区的小朋友兴高采烈地玩沉浮实验,尝试着将教师给出的各种材料放进水中。观察其沉浮情况并用在给出的标记上打“V”的方式记录自己的观察结果。孩子们争抢着,突然陈华小朋友被其中的一种实验材料——一只生锈的铁钉划破了手,当班教师黄映急忙为他贴上止血贴。

  事后,陈华的家长向幼儿提出了索赔要求,理由是教师没有及时带孩子去医院进行防破伤风处理,也没有在离园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家长,只是说孩子在自由活动时不小心攘破了皮,使得家长在询问陈华得知具体情况后,不得不送孩子去医院处理。为此,他们向幼儿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还要求幼儿对当班教师黄映进行行政处分。

  面对家长的要求,幼儿认为事件是因黄映违反幼儿工作规程引起,家长应直接向其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而黄映则认为儿童只是被铁钉划破一下,家长是大惊小怪,本人及幼儿都无需赔偿,更不应该对自己进行行政处分。

  三方各执一辞,这场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儿童在幼儿里做实验而发生伤害事故后法律责任的认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内设置威胁儿童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应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

  结合此案来看,虽然儿童只是划伤,但教师黄映提供给儿童使用的教具——生锈的铁钉,对儿童来说是危险物品,容易造成对儿童的伤害,教师在使用相关的教具前应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对于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教具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并教育儿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调查了解,本案中的教师并没有履行上述职责,违反了国家对幼儿教具的安全规定,出现儿童争抢铁钉的现象,教师也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在孩子受伤后,教师黄映麻痹大意、草率处理,对家长有意隐瞒自己的失职,同样有过错。由于黄映是在执行职务时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属职务行为,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幼儿承担。至于对黄映本人,由于她的行为违反了《幼儿管理条例》、《幼儿工作规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儿童伤害,幼儿可根据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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