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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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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园出了意外事故,幼儿有没有责任?要不要承担赔偿?这是长期困扰着园长、教师的一个老问题。最近,学术界对这些问题有不少探讨,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案情介绍
  
  2000年某日上午,某公立幼儿教师组织中班小朋友在教室外搞分区活动,5个小朋友组成一组,活动场所的地板铺的是防滑钢砖。当时有两个教师正在甲某小朋友所在的组里看着小朋友们活动。突然,甲某一跳,摔倒了。教师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论断,甲某的右手尺、桡骨双骨折,共花了医药费380多元。事后,甲某的家长要求幼儿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孩子摔倒属于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内,幼儿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不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家长将此事反映到当地有关报社,后来在报社编辑的协调下,家长和园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
  
  并达成协议,幼儿同意支付给甲某医药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多元。
  
  事情发生后,当地报纸予以了报道,报道中采用了当地某些律师的观点:第一,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幼儿应具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幼儿发生被伤害或儿童伤害他人事件时,一般应推定为幼儿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幼儿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事故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意外事故不是必然的免责事由。第二,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幼儿对儿童的安全负有特别的约定义务,其纠纷适用于《合同法》。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儿童在幼儿一旦发生受侵害事件,说明幼儿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幼儿能证明是不可抗逆事件造成的除外。第三,由于儿童受侵害的事故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重叠,所以儿童的法定监护人面临两个请求权的选择,他们有权选择任何一种处理的方式。总之,他们认为,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幼儿对孩子在园内的活动负有全部责任。
  
  报纸报道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一些幼儿的园长纷纷向教育局阐述自己的看法,认为如果连这样的意外事故幼儿都得赔1万多元,那么幼儿将是永远的被告,幼儿也难以再办下去。而社会上的个别人看了报道后,甚至到幼儿或教育局闹事,认为以前他们的孩子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故,却没有予以赔偿,要求幼儿或教育局给予类似的赔偿。当地教育局对此感到为难、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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