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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鱼池边捉蛐蛐溺亡法院判承包人赔6万

2015-10-11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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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七龄童鱼池边捉蛐蛐溺亡 法院判承包人赔6万7岁男童亮亮(化名)与同学在鱼池边的玉米地捉蛐蛐时,不幸掉入鱼池内溺亡。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亮亮的父母对孩子疏于管理,承担主要责任。鱼池承包人

原标题:七龄童鱼池边捉蛐蛐溺亡 法院判承包人赔6万

  7岁男童亮亮(化名)与同学在鱼池边的玉米地捉蛐蛐时,不幸掉入鱼池内溺亡。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亮亮的父母对孩子疏于管理,承担主要责任。鱼池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6万余元。

  亮亮父母起诉时称,他们于2007年非婚生育亮亮,后亮亮随母亲生活。2014年10月的一天,亮亮与一同学在鱼池西侧玉米地捉蛐蛐,后两人掉进西北角的鱼池内溺水死亡。“刘某在顺义区某村承包鱼池,鱼池无防护措施。”庭审时,亮亮父母说。

  据了解,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亮亮的父母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刘某辩称,亮亮在鱼池溺水死亡,是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错造成。鱼池四周设立了防护措施,写有警示标志,要求不要进入鱼池,已经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刘某称,其家人发现亮亮经常去鱼池玩耍,已对亮亮的父母提出警示,提出不要让孩子去鱼池以免发生意外。

  法院查明,刘某所经营的鱼池距离村庄居民区不远。法院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明显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亮亮的父母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监护管理之责,但对亮亮疏于管理。在已经有迹象显示亮亮喜欢到鱼池这一危险区域玩耍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对其严加管束和教育,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刘某未能及时发现以便予以阻止或者救助,因此,刘某对于鱼池管理有一定的疏忽之处。对亮亮溺亡的损害后果,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赔偿亮亮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万余元。(记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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