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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官员性侵幼女未获赔偿 多数性侵受害人无赔偿

2013-10-18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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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刘馨(化名)至今难以理解,她的4岁女儿小玉(化名)被地方官员抱回家中性侵,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为认定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玉家长提出的民事赔偿包括两部分,共计5万余元。对于这部分赔偿,...原标题:被官员性侵的4岁幼女找谁要 精神损失费 刘馨(化名)至今难以理解,她的4岁女儿小玉(化名)被地方官员抱回家中性侵,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为认定被告人不承担民

  原标题:被官员性侵的4岁幼女找谁要“精神损失费”

  刘馨(化名)至今难以理解,她的4岁女儿小玉(化名)被地方官员抱回家中性侵,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为认定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依据,是一条司法解释。

  性侵小玉的官员郭玉驰,原系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8月28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9日,大关县委发布了免职决定。(详见中国青年报9月13日报道《云南大关县一官员性侵4岁幼女被批捕》)

  在大关县人民法院9月24日的一审判决书中,郭玉驰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的女儿明明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且,被告人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太轻了。”

  记者获悉,针对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上诉。

  记者注意到,小玉家长提出的民事赔偿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万余元。对于这部分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因此不予支持。

  另一部分则是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的理由是,精神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告诉记者,当受害人家属向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大关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为由,不予抗诉。

  10月10日,受害人家属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14日,昭通市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上,此间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并非没有依据。判决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颁布。记者检索新闻发现,近年来,湖北、天津、江西、广东等地女性受性侵之后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支持。

  “事实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只是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不能赔偿。

  程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仅提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条文没有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的就不赔偿’,这是我们需要明确的。”

  他认为,司法解释应该是对法律适用作解释,而不能随意依据法院的偏好来修改法律。

  程啸透露,之所以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允许受害人主张精神赔偿,则赔偿数额会较大,而被告人大多没有赔偿能力,这样即便法院判决了精神赔偿金,也无法兑现,法院担心因此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另一个原因是,一些人错误地理解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将精神损害赔偿看做是惩罚性措施,进而认为既然犯罪分子已被判处刑罚,受到了惩罚,赔偿精神损害就没有必要了。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在刘馨的上诉状中,援引的即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认为,小玉家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请求应得到支持,但2002年的司法解释不够合理。因为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的最大伤害来自精神上的痛苦,对于4岁的幼女而言,这种痛苦可能会伴随一生。

  “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郭玉驰是有赔偿能力的。而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受害人确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完全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合理的规定,导致无法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是很有问题的。”程啸表示,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会造成“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时,原告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构成犯罪时,受害人反而没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荒唐局面。

  据新华网2006年报道,有学者发现,深圳有人以贞操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索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那是2002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事。”

  在程啸看来,受害人有无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一回事,被告人有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被告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就剥夺原告本应享有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显示,该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程啸告诉记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程啸表示,他准备近期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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