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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放学后滞留校园玩耍受伤 家长和幼儿园责任四六分

2013-11-05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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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学后在幼儿园内继续玩耍时摔伤,责任谁承担?近日,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审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责任,孩子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原告马晓辉系被告未来幼儿园半日托学生,上学、放学需家长接送。被告未来幼儿园下午放学时间为16点30分。2013年1月14日16时33分左右,原告马晓辉的母亲张玲玲来到幼儿园接到孩子后陪孩子

  孩子放学后在幼儿园内继续玩耍时摔伤,责任谁承担?近日,襄城县法院七里店法庭审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责任,孩子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原告马晓辉系被告未来幼儿园半日托学生,上学、放学需家长接送。被告未来幼儿园下午放学时间为16点30分。2013年1月14日16时33分左右,原告马晓辉的母亲张玲玲来到幼儿园接到孩子后陪孩子又在校园内玩耍,期间马晓辉从滑梯上摔下,原告的母亲张玲玲将原告送往医院经行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小腿骨折。

  被告未来幼儿园辩称:当时幼儿园已经放学,孩子在谁的监护下谁管,另外孩子都投有保险,保险公司管。幼儿园只负责原告在正常上课、下课、课间时间段的管理教育。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来幼儿园在2013年1月14日下午放学时,与原告马晓辉的母亲张玲玲交接原告过程中,原告在被告校园内摔倒致伤。对于该事情的发生,被告作为教育部门,具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义务,但被告未完全尽到该义务致使原告摔倒致伤,其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的母亲张玲玲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其与被告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其应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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