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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不是亲属,争取监护要循法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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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莹莹是某部队儿童园小班的小朋友,父母在半年前的一次事故中双亡。张某夫妇与莹莹的父母是多年至交。面对战友留下的4岁女儿。他们深感同情与悲伤。莹莹惟一的姨妈又远在新疆工作,无法照顾莹莹。于是张某夫妇商量,想代替战友把孩子抚养大,直到其独立生活。

  张某夫妇与莹莹的父母并没有亲属关系,他们可以申请做莹莹的法定监护人吗?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死亡时,没有亲属关系能否担任法定监护人的问题。

  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这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鉴于莹莹的情况,张某夫妇作为与其父母关系密切的朋友的身份是有资格担任她的法定监护人的。张某夫妇在战友不幸死亡后,出于深厚的战友情谊和对其孩子的关心,想承担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抚育孩子长大成人,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关于监护顺序的规定,如果莹莹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必须是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张某夫妇才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同时,按照具体的司法实践,为避免关于监护权的纠纷,除夫妇俩本人自愿外,还须征得孩子父母的所在单位和远在新疆工作的姨妈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委会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同时,在承担起监护职责后,就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建议】

  (1)当儿童无监护人时,幼儿应尽早与儿童父母所在单位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2)幼儿要积极配合儿童的亲属、父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儿童监护人的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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