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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等行为

2013-10-25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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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等行为据人民法院报微博直播,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原标题:最高法: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等行为

  据人民法院报微博直播,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全文内容:

  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

  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和举措,经反复研究论证,分别审议通过了《意见》。

  《意见》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

  《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等方面。

  【特殊职责人员发现性侵有责任举报】《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意见》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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