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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园内伤害:护栏突然倒塌,责任追究两家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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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天早上,某儿童园大班的小朋友顺着楼道下楼去操场进行户外活动,在接近一楼的最后几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倒塌。小朋友纷纷跌倒,互相叠压、踩踏,造成多个孩子受伤和两名儿童骨折。事故发生后,幼儿立即将受伤儿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调查发现,此楼道护栏的钢筋强度不够,早前已经发现出现小的裂缝。因没有及时维修,所以导致事故发生。

  受伤儿童的家长向幼儿索赔,没有受伤儿童的家长也以其子女受到惊吓为由向幼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幼儿则认为这起事故是因为建筑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所导致的。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里因护栏倒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具体来讲,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幼儿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承建单位和幼儿之间应由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对事故中未受伤儿童是否要给予精神赔偿?

  本案中幼儿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有无损害事实的存在,幼儿的行为给儿童人身造成损害后果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
  (2) 幼儿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即规避或者疏于法定义务,这是违法的不作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实施超越法律允许范围的行为,这是违法的作为。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首先,楼道护栏倒塌事故造成了数名儿童受伤,损害事实存在。

  其次,幼儿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幼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中,幼儿园舍建筑不符合要求,出现裂缝又没有及时检查维修,所以幼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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