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春5月27日电 (记者祝大伟)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盗走某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周喜军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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