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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虐待幼儿女教师无罪释放委员呼吁增加虐童罪

2013-03-1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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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的照片,引发全国上下广泛关注。但最终的结果却令公众失望:因为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找不到一个对其行为处罚的对应罪名,警方只能将其无罪释放。今年两

  去年10月,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的照片,引发全国上下广泛关注。但最终的结果却令公众失望:因为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找不到一个对其行为处罚的对应罪名,警方只能将其无罪释放。

  今年两会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不约而同提出建议:修改刑法增加“虐童罪”。

  现刑法没有虐童罪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认为,温岭虐童事件发生后,法律界对颜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警方的处理方式贯彻了罪行法定的原则。但大家认为,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认同其无责,也不等于满意了这样的结果,公众对于只能给予颜某辞退及拘留十五天的处理方式表示无法接受、不能理解,也恰恰说明了刑法在这方面的漏洞。

  全国政协委员苑春鸣也持同样观点,他说,很多发达国家对于严重虐童行为,都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虐童罪”。而我国虐童事件的接连发生,与我国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我国刑法第260条虽然规定了虐待罪,但仅限于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该罪名只适用于家庭,这使得我国在处理家庭之外的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发生虐待儿童行为时,显得法律依据不足。”

  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有研究表明,儿童幼年时遭受的心理创伤,如果没有经过有效干预,可能影响其一生。段祺华说,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惩治性规定。他认为,“没有惩治性规定的法律,是没有威慑力的。”

  除了缺罪名,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虐童,也没有统一说法。段祺华认为,大多数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并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时对“虐童罪”进行法律界定。他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侵犯儿童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对儿童实施虐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儿童等行为的相关处罚条款。其中,犯罪主体可为任何人,犯罪客体则包括儿童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及心理健康等多方面。

  全国政协委员陈幼平建议,将发生在家庭、学校、医疗机构等任何领域的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统一纳入“虐童罪”,并纳入国家公诉案件范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干预。

  此外,他认为针对儿童遭受暴力的案件,需要强制报告制度的设定,规定教师、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与儿童或儿童工作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旦发现儿童遭受暴力,应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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