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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职责不履行,监护资格可以撤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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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有一名非婚生的男孩李帆在某儿童园中班全托,母亲李某在一家酒楼当服务员,30多岁至今未婚,在当地也没什么亲属。由于多种原因,李某经常撇下孩子不管,几个月也不接孩子回家一次,一向活泼的李帆每到周末 就泪眼汪汪地盼妈妈。园长到其家里了解情况。想通过
做家长的工作让孩子得到更多的关心。不料李某却说 “你们疼他就叫他到你们家住去好了”。几位教师见孩子可怜,便与园长商量,在李某不来接孩子回家时轮流照顾李帆,给孩子更多的关爱,还接孩子回家过周末。谁知李帆的妈妈见此就更是什么也不管了,甚至连托儿费也久欠不交。在得到李帆母亲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幼儿园长代李帆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履行职责。否则,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权。

  园长有权利代替李帆起诉自己的母亲吗?李母到底 算不算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幼儿能否代理李帆向法院起诉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二是法院可否撤销其母亲的监护权。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监护既是监护人的权利,又是监护人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

  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而本案中李母显然未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如果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如果经法院的教育表示愿意改正的,则可继续承担监护职责。至于幼儿和李帆母亲所在的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帆的母亲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合法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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