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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3-04-28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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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青岛立法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3年04月26日 12:51原标题:青岛立法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李珍梅 李晓闻) 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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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2013年04月26日 12:51

原标题:青岛立法保障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本报4月25日讯(记者 李珍梅 李晓闻) 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公办园开早教机构不得挤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资源。

“入园难”、“入园贵”、城乡发展不均衡是目前学前教育的突出问题。当前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提高学前三年教育质量。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为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置统一规划并优先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

考虑到早教试点工作的展开还需要将幼儿园作为重要的依托,《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活动不得挤占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资源。

为提高幼儿园管理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等进行评价于监测。另外,《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培训。幼儿园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为保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规划部门应当就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指标等内容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按法定程序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点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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