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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园方管理不力,王萌打伤小飞_幼儿园相关法规制度

2012-05-02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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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即加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

王萌和韩飞是儿童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期间一直没有教师前来劝阻,结果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网膜受损,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疗费。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于是便告到法庭。本案中,幼儿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问题。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即加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故事将飞盘扔向韩飞,致使韩飞视网膜受损,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幼儿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幼儿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因此,幼儿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我国民法和相关法律排除了学校、幼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幼儿不是王萌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儿童,却负有临时管理的责任。幼儿作为儿童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儿童,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当孩子之间发生争吵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幼儿有明显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
(1)在幼儿发生儿童伤害事故事故时,要确定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关键是要分清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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