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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征稿活动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2010-09-28 收藏 复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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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恢复和健全各级幼教管理机构 1978年原教育部恢复后,在普教司中恢复了幼教育处对全国城乡各类型幼儿园实行方针、业务及政策

一、 恢复和健全各级幼教管理机构
    1978年原教育部恢复后,在普教司中恢复了幼教育处对全国城乡各类型幼儿园实行方针、业务及政策上的工作指导。省(自治区)、市、县、街道或乡镇的教育部门,陆续设立了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或设专职人员负责幼教工作。有的农村乡镇设幼教辅导员,一些大城市还设有幼儿教育教研室。上述机构的任务是:对幼儿园、幼儿班实行业务指导,负责幼师与干部培训工作,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幼教科研的领导。各级卫生部门对幼儿园的保健工作进行指导。
    目前我国托幼工作已经建立了由上至下实行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兼设托幼工作的有关业务部门,则按其分工责任,对托幼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我国十多年来托幼工作经过纠正走上正轨,健康发展,把托幼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将托幼工作推进到贫穷和边远地区。
二、 召开学前教育工作会议
(一)召开全国托幼工作会议
    1979年7月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指导 性意见,即关于加强托幼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合作问题:关于积极解决托幼工作的经费和保教人员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问题;关于坚持 “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问题。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79〕73号文件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在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和实施有关托幼工作的规定。
(二)召开全国幼教工作会议
    1978年10月,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同时又是一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会议肯定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会议提出要端正办园的指导思想、批判已出现的那种无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小学化、成人化的倾向,过早地专长定向培养,重视课堂教学而不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只重视智力的开发而忽视体、德、美的健康发展等。
    这次会议,是教育部门召开的第一次有关幼儿教育的专门会议,对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 颁布学前教育法规
(一)有关托儿所的法规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分5章28条。包括总则、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的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 、房屋和设备等。
    1981年6月,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教养大纲》根据3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任务:培养小儿在体、智、德、美几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良好基础。
(二)有关幼儿园管理的法规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幼儿园必须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和勤俭办园的方针。1987 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包括指导思想、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1989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 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0条,包括总则,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及附则。《规程》的颁布,对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1989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共6章32条,包括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及附则。   
    此《条例》是在以往有关法规基础上形成的,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它将对幼儿园的管理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
(三)有关托幼机构保教工作的法规
    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 (试行草案)包括幼儿年龄特点与幼儿园教育任务、幼儿园教育的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等三大部分。此纲要使幼儿园教育有章可循,起到了拨乱反正、提高教育质量的作用。
1985年12月,卫生部(85)卫妇字第10号文件颁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对托幼机构的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发展。
    1986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供字006号文件印发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该目录的教玩具分为体育器械、角色游戏、结构游戏、沙水、计算、美工、音乐、语言常识、劳动工具及活动室专用设备等十类。
    1987年3月,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规定了幼儿园的编制。1987年9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87) 城设字第466号文件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幼儿园的规模及其园址的选择等。
    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印发《城市幼儿园建设面积定额》(试行),共4章19条及2个附件,包括总则、园舍建筑面积定额、用地面积定额及附则。这是根据城市的条件提出了比1987年的《设计规范》更丰富的内容和更高的标准。
(四)关于农村幼儿教育和学前班的法规
    1983年9月,教育部(83)教初字011号文件印发《关于农村幼 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意见》强调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小学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这一基本国策,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同妇联、卫生、农业等部门配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1986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初字00号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该文件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城镇地区,也是满足群众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要求的一种教育形式,针对幼儿学前班发展较快、领导管理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中国学前教育网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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